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 > 主债权 >
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抵押权能否主张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案情介绍

  原告:某支行

  被告:蒋某

  被告:尹某

  原告某支行诉称

  2000年8月5日,被告蒋某在我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由尹某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我行如约向蒋某发放了贷款。

  此笔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要求依法实现抵押权。

  被告蒋某辩称

  原告所诉的借款属实。但该借款到期后,原告仅于2002年5月向我催要过一次,以后再未向我主张过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之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主张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尹某辩称

  2000年8月5日,蒋某在某支行贷款10万元,并以我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但该借款到期后,原告仅于2002年5月向借款人催要过一次,以后既未向借款人也未向我主张过权利,致使该借款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丧失了对房屋的抵押权,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请依法判令原告返还我的房产证。

  法院审理及判决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某支行放款之后怠于收款,致使自己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支行的诉讼请求,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尹某房产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