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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简析
www.110.com 2010-07-23 14:52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合同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笔者主要针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谈谈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代位权的性质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早源于《法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设立合同债权保全制度,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有相关内容。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笔者将代位权定义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学界对代位权的性质观点不一,主要有形成权说、管理权说、债权权能说等。形成权说认为代位权是形成权。但我们应认识到,代权与形成权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管理权说认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行使以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笔者认为,管权说否定了债权人的利益终结性,行使代位权的目的不是充当善意管理人,而是成为第三人债权的实现者。因此,笔者认为,债权权能说更具合理性。债权权能说认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固有的权能,此种权能称为保全权能;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它。该学说的观点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找到了合法合理的依据,打通了与债权的血脉,有利于保护合法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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