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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
www.110.com 2010-07-23 14:52

  [案情]某甲和某乙签订转让协议,将某甲在某丙处的给某乙,协议签订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某丙向其归还相应的款项,某丙抗辩称该债权转让未通知其,故转让无效,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某乙则认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亦是通知的一种方式。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诉讼方式通知人?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理由如下:

  1、我国对债权转让采取的是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将转让权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权利的转让方发生效力,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受让人起诉后,法院用传票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该通知实际上不是债权人或者受让人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而是法院在履行诉讼法上通知当事人的义务,因此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就没有发生效力。

  2、债权受让人未通知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务人及时提起异议的权利,同时也会给债务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及额外的履行费用,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受让人直接以诉讼的方式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理由如下:

  1、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立法这么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而停止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改为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受让人起诉后,在法院向债务人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后,债务人实际上已经知晓了债权转让的事实,这时候债务人仍然以未通知为由进行抗辩,是滥用抗辩权,实际上是一种恶意避债的行为,若法院支持其的抗辩,将使债权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合同法把债权转让作为一种经济流转方式的规定变成一纸空文,事实上阻挠了市场的正常流转。

  2、如果不承认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法院将不得不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这将导致受让人增加诉累,受让人不得不在另行通知债务人后方能行使其权利。同时也为受让人行使所受让债权的行为增加难度,在债务人缺乏诚意或者恶意拖延履行情况下,若债务人设置障碍阻却受让人通知,则受让人将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这实际上是纵容了恶意债务人,导致经济活动中不诚实守信的一方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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