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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荣国与崔世兵债务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12月17日
[裁判字号]:(2005)石民初字第5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崔荣国,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后柳镇黑沟河村五组。  被告崔世兵,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崔荣国与
[案例正文]:
  原告崔荣国,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后柳镇黑沟河村五组。
  被告崔世兵,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崔荣国与被告崔世兵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金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18日下午,我妻在山上放牛,突然牛无故发病从山坡滚至水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崔世兵闻讯赶到,用自带尖刀将牛血放出,当晚经村支书崔荣明作中我以现金700元将死牛卖与崔世兵,崔世兵当即将牛抬走,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卖牛款700元无果。现要求被告返还现金7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原告崔荣国之妻将耕牛牵至荒坡放喂,下午牛突然摔倒滚至坡下水田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崔世兵得知赶至牛死现场,见牛已死,便用刀将牛血放出,时原告请人将牛抬回家中,当晚原告崔荣国与被告崔世兵经中人作价,双方自愿达成买卖协议即崔荣国以700元将死牛卖于崔世兵,被告崔世兵当即将牛拉走,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崔世兵索要卖牛款700元无果,2004年12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现金700元。
  上述事实为原告当庭陈述,证人张德贵、张正青、崔荣易、崔荣亮的证言所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崔荣国耕牛死后,被告自愿就已死耕牛与原告达成买卖协议,且将牛抬走。被告理应偿还原告依双方买卖协议所生债务耕牛款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崔世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崔荣国耕牛款现金7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500元由崔世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金忠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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