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普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后肇事司机赔付了张某的家属20万元死亡赔偿金。不料张某生前欠下同事李某5万元,现李某得知张家拿到死亡赔偿金,要求张家用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来清偿张某所欠债务。张家不依,李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家应该用所得的死亡赔偿金来清偿张某所欠李某的债务。理由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给予的补偿,是死者遗产,死者家属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就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张家不应用死亡赔偿金来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理由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在法律性质上,本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并不是死者的财产,更算不上死者的遗产,因此死者家属没有帮死者还清其生前债务的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争议,首先要弄清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到底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还是物质损害赔偿呢?
从学理上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补偿。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将获得的收入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办法,也是按死者余命年龄计算得出,而不是按赔偿权利人的多少或年龄计算。可见,一方面,死亡赔偿金实际是对死者的补偿,只是因为死者已死亡,由他的权利人来行使请求权;另一方面,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应该说这些补偿就是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可以列入个人遗产范围。
从立法上看,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精神抚慰金,第29条单独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将二者作并列安排,说明该解释是将死亡赔偿金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而并未列入精神抚慰金的范畴。另外,该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并列,也可以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该解释直接推翻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后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物质损害赔偿,应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倘若死者家属继承了死亡赔偿金,就应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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