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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看场之机擅卖他人货物 获取不当得利应返还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4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万里波利用替他人看守货场之机擅自将货场煤炭出卖,获不当得利121825元,法院判决其限期返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院审理
[案例正文]:
    4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万里波利用替他人看守货场之机擅自将货场煤炭出卖,获不当得利121825元,法院判决其限期返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丰城市华荣矿业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万里波看守煤场。同年,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公司的同意下擅自将煤场的煤块、原煤卖给他人。后该事实被原告公司发现,被告万里波又谎称没有收到煤款。2005年12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公司煤款121825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公司,后经原告公司催讨,被告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公司的煤块、原煤卖给他人,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煤款121825元属不当得利。被告没有及时将该款返还原告公司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被告在本案中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所要求被告返还煤款121825元及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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