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商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8月12日
[裁判字号]:(1999)杜经初字第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李传义,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江粤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副经理,现住×××。委托代理人车风生,牡丹江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杜尔伯特县支行,住×××。代表人刘宇,
[案例正文]:
原告李传义,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江粤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副经理,现住×××。
委托代理人车风生,牡丹江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杜尔伯特县支行,住×××。
代表人刘宇,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吉利,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德刚,干部,现住×××。
被告杜尔伯特县文化局,住×××。
法定代表人包玉莲,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清,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兴林,杜尔伯特县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传义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杜尔伯特县支行,被告杜尔伯特县文化局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义,委托代理人车风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杜尔伯特县支行代表人刘宇,委托代理人陈吉利,委托代理人张俊清,委托代理人杜兴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8月1日,牡丹江市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为申请人,我为收款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办理金额为18万元银行汇票一张。由我持有到杜尔伯特县购买大豆。1997年8月2日至4日期间,我的汇票被人骗走并调换。诈骗人在被告杜尔伯特县建设银行以我的名字将汇票上的18万元现金全部转入到被告杜尔伯特县文化局基建办账户并支走。由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杜尔伯特县支行工作人员在兑付工作中没有认真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致使我的货款被他人支走。被告杜尔伯特县文化局向他人出借账户,给我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要求二被告赔偿我货款18万元,货款利息30600.00元,其它损失22345.00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杜尔伯特县支行辩称,原告所诉由中国建设银行牡丹牡丹江市分行签发的黑龙江VIV01138684号银行汇票,原告人为持票人,在我行支取货款18万元后转入杜尔伯特县文化局基建办账户属实。我行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会计处便函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了有关证件,对原告人身份证的真伪,我方不负责审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无过错,因此,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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