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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借款人被判还款得到纠正
www.110.com 2010-07-23 16:38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
[审判程序]: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来源]:陈林海
[案情摘要]:银行告房产证的主人,要其还款,一审认为应由房产证的主人还款.不服,上诉,二审发回重审
[案例正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范××,女,19××年生,汉族,住江西省××市剑光街办八角22号
委托代理人:陈林海,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807969985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丰城市支行
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城市人民法院(2006)丰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丰城市人民法院(2006)丰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歪曲事实,强奸人意;不顾证据,在缺乏证据支持的前提下强行判决;无视法律规定偏袒一方,是一份彻头彻尾的错误判决,恳请二审法庭明鉴,维护法律的尊严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个 ,第一,谁是借款人,第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一.         谁是借款人
经过一审的二次公开审理,谁是借款人应该是很清楚的事实,本案的借款人是张××.张××在本案中同时扮演着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双重角色.这点从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已经证实.张××从他处弄到上诉人范月珍的房产证后,持该房产证谎称是范××借款,通过银行的亲戚合谋骗取了贷款.一审为达到偏袒一方的目的,听信担保人张××的不实之词.张××在本案中是被告之一.为转嫁责任,自己借款并自己为自己担保,这种行为人的话居然也能作为证言采信,堂而皇之的写在判决书中.还说什么“被告×××将自己的房产证.私章亲自交给被告张××办理贷款手续,其本人虽未到场,但是其真实意志表示,且实际占有,使用了该贷款,因此被告范××辩称房产证被人偷走,私章是伪造的,不应是本案的被告缺乏证据”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应该懂得,原告主张范××是借款人,就负有举证证明范××借款的事实,而不是由被主张人来证明自己没有借款的事实,再则,范××遗失房产证后也已报案,尽到了力所能及的责任,因时间长久,公安局找不到原始记录.这能怪谁呢.
原告是否举证证明了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呢,请看一审中的证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房产证书”对这三件证据,有哪一件能证明范××是借款人.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全是原告自己书写,范××既不知情也没到场,没有出示身份证明,更未签名.只有一个伪造的私章印,这能证明是范××借款吗,哪天我在路上检到一本房产证,到街头刻个私章,再到银行借款,到期银行找房产证的主人还款,房产证主人不认,银行告到法院,法院判决房产证主人还款,假如有这样的事发生,是合理合法的吗,说得通吗.《贷款通则》第2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
  范××什么时候填写了借款申请书,提供了什么基本情况,什么都没有,没有身份证没有家庭住址本人没有签名,所有这些,说明,范××不是借款人,是原告工作人员与张××合谋借款或骗款,实际借款人是张××,原告只能要求张××还款.范××不是借款人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不论谁是借款人,就诉讼时效而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是铁的事实,不容掩盖.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享有起诉权,但没有胜诉权,这是不争的规则,
本案贷款发生在1994年,当时上诉人范××根本不知有此事,丰城农行从未告知范××有贷款一事,更未主张还款,直到2005年才告知上诉人借款一事,并要求上诉人还款,民法通则明确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从1994年到2005年是11年,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还用争吗.一审曲解法律说是诉讼时效中断,不知从何说起.
上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而偏袒强势者.请求二审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还上诉人一个公正,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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