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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未清算不能私下卖车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于斌(化名)是一家钢管公司的员工,去年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以3.25万元买下公司名下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相关部门一直不予办理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于先生只能选择与公司对簿公堂。日前,徐汇区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于斌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了于斌的诉讼请求。

  10年前,公司为方便于斌工作,为他配备了一辆桑塔纳轿车。去年7月,公司与他签订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名下的这辆桑塔纳牌轿车以总价3.25万元出售给他,于斌也当即付清了全部款项。然而,当他去办理过户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由于钢管公司处于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状态,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于是他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车辆归他所有。

  法庭上,钢管公司也表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公司于1999年1月成立,原告即在公司工作。现公司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愿意配合原告进行车辆过户。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归属没有分歧,但被告自2002年2月21日即为吊销未注销状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被告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原、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辆转移属于依法清算的结果。由此,原、被告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损害人利益的行为,依法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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