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分道扬镳债权债务“扯不清”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对合伙帐目进行了结算,所欠合伙人的本应归还,而合伙人却以子虚乌有的理由进行抗辩。2月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熊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欠款5千元。
2007年8月16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合伙做生意。2008年5月16日两人拆伙,对合伙期间的各种各类数目进行了结算,并于同日签订了《拆伙协议》,被告熊某应支付5千元给原告黄某,并具下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欠款5千元。
被告熊某辩称,合伙期间雇请了被告的儿子做事,但却未支付任何工资,同时原告没有负担合伙期间的房租、税收,还另外收走了一笔2千元的货款,均应从5千元的欠款中冲抵。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在合伙终止并经合伙双方结算完毕后,被告对所结欠的款项应全面及时地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付工资、房租、税收及多收货款,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该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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