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动态 >
市民被冒名办卡告赢银行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行

  没办银行卡却背上 法院根据笔迹鉴定一审判决银行发放银行卡无效

  自己从来没有申领过某银行的银行卡,却不知何故产生了贷款债务。为此,市民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认为银行违反发卡程序致使别人冒用他的身份办理业务,请求法院判决银行发放银行卡的行为无效。经笔迹鉴定,银行卡申领材料上的签名并不是王先生本人的。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发放银行卡的行为无效。

  王先生诉称,2004年8月,他从来没有申请办理过某银行银行卡,银行却违反发卡程序致使他人假冒王先生的身份办理了一张该银行的银行卡。而且,冒用王先生身份的人还与银行签订了贷款申请书以及借款合同,由此产生了贷款债务。据了解,由于借款合同到期后,银行并没有收回借款及利息。于是银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王先生。

  王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申领该银行的银行卡却无故产生了债务,肯定是有人冒用他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于是,王先生又将某银行青岛分行与发放该张银行卡的支行告上法庭,认为其没有经过严格的身份审查,违反发卡程序致使别人冒用了他的身份办理银行卡和银行贷款。因此,王先生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银行发放银行卡的行为无效,并承担诉讼费用。

  作为被告的某银行青岛分行与发放这张银行卡的支行共同辩称,将某银行青岛分行告上法庭是诉讼主体错误。而且,银行在起诉王先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将借款环节中的所有证据予以提交并经过了法庭认证。在法院明确告知王先生有权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王先生拒不申请 ,应当视为放弃权利。因此,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 ,某银行支行以王先生的名义发放了一张银行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所对储蓄存款凭条、业务申请表上的“王×”签名进行了鉴定。2009年7月,经鉴定,材料上的签名均不是王先生本人所写。王先生花费笔迹鉴定费用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银行支行主张王先生申请并领取了银行卡,但是根据鉴定所的鉴定意见,银行卡申请材料上的签名并不是王先生本人的。因此,法院对王先生并没有申领银行卡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某银行青岛分行并不是银行卡合约的当事人,王先生对其提起诉讼,主体错误,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 ,某银行支行发放银行卡的行为无效,驳回王先生对某银行青岛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均由某银行支行承担。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蔡顺香律师介绍,银行发放银行卡的行为无效,也就意味着凡是与银行卡的发放 、使用、收回等行为有关的民事责任,都应当由过错方承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