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的债权优于一般债权受偿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2008年3月,无棣县某销售公司与某电器生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100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50万元。双方约定:销售公司先付货款15万元,其余35万元货款3个月后付清。2008年4月,销售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畅向银行借款4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并以自有的两辆轿车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销售公司因经营不善,被骗走电脑80台。2008年7月,银行借款逾期,经多次追要,销售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拍卖销售公司抵押轿车偿还借款。
电器公司得知银行起诉销售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自己的发生在先,应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销售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银行有权就抵押的两辆轿车优先受偿。而电器公司的债权虽然发生在先,但当时并未设立担保,因此它属于一般的债权,银行的债权应优先于电器公司的债权受偿,只有当拍卖轿车所得的价款还清了银行40万元的借款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用剩余价款清偿电器公司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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