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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达成执行和解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11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1.7万元,被执行人黄海洋一次性交付赔偿款2.5万元。

  黄海洋因违章驾驶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凌艳姣丈夫死亡引起纠纷,凌艳姣向田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2009年9月22日田阳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2009)阳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黄海洋应赔偿给凌艳姣经济损失42567.8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黄海洋未履行义务,凌艳姣便于10月19日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思想动态及其财产财产状况,得知双方当事人均有要求法院主持调解的愿望,即于11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在调解中,申请执行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并非被执行人的故意,体谅到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只要其能一次性交付3万元的赔偿款,尚欠款项可以放弃收取。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被执行人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死者也有过错,只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万元。为此双方互相争吵,互不相让。

  为了使双方达到统一的意见,促进案结事了解决问题的目的,执行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举动以及各自的不同意见,分别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讲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可能以理、以法感化双方的思想。双方当事人被执行法官的真诚调解所感动,在调解中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放弃1.7万元赔偿款的收取,被执行人黄海洋一次性交付赔偿款2.5万元。该案通过执行法官的真诚调解,双方当事人以执行和解的方式了结案件,达到了团结、和谐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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