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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未通知债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龚律师:

  曾某等3人于2003年经注册登记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今年1月,公司因向我购买货物而欠下我25万元货款。2个月后,公司因故决定解散,并由曾某等3人成立了清算组,但一直未通知我该公司进行清算事宜。近日,我依约前往索要货款时,才得知公司已在前后不足3个月的时间里经清算而被注销。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曾某等3名股东承担责任?

  你可以直接要求曾某等3名股东赔偿全部货款。

  我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即注销公司时,既必须书面通知债权人,也必须自成立清算组之日算起105日后才能办理注销。曾某等成立清算组解散公司却不通知你,且前后不足3个月便经清算注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第2款、第19条也有相应的规定。鉴于清算组成员的行为严重违法,且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你的损失,却希望该结果的发生以期达到逃避的目的,并已经实际导致你的权益无法从公司中得到实现,加之清算小组成员实为全部股东,因此你有权要求曾某等3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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