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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服装厂买布惹来8万多元债务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关注法理人情,体察世间冷暖。欢迎广大市民和律师朋友发短信至《海南特区报》“今日说法”栏目:13518849833(记者王忠新),电子邮箱hntqb2008@163.com;13637651945(记者刘江浩),电子邮箱tqbljh@126.com。热线电话:66538155

  一

  帮服装厂买布惹来8万多元

  律师:处理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时要按法律程序办理,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本报讯近日,市民李先生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本来他帮朋友的服装厂向一物资公司购买布料,谁知朋友的服装厂破产,无法偿还布料欠款8万多元。于是,物资公司找到李先生要求其偿还欠款。李先生感到十分苦愤和委屈:“我当时在合同上签字,是帮朋友的服装厂买东西,又不是我自己要买。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要我个人来偿还这笔欠款?”

  帮工厂买布并签借款合同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一个朋友在广州开了一家服装加工厂,前年他应朋友之邀到该服装厂帮忙,并担任采购经理职务,多次帮朋友到杭州购买布料。去年9月底,李先生又帮朋友去买布料,但当时因为服装厂资金周转困难,朋友就告诉李先生,能否向物资公司赊账,让其先给货,一年之内必还钱。“朋友有难,怎能不帮?”于是,李先生来到杭州几次与物资公司交涉,因为货量不大,而且双方之前多次合作,所以最后物资公司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双方签下借款合同,合同的借款单位: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借款经办人:李某,借款金额为82000多元,还款期为一年。借款合同上未加盖服装厂的公章。

  服装厂破产后遭债主催债

  之后,李先生离开了朋友的公司,回到海口忙自己的生意。近日,物资公司突然给李先生打来电话,让李先生偿还8万多元的欠款。李先生认为,物资公司应该找朋友的服装厂要欠款。物资公司称他朋友的服装厂已经破产,当时借款人写的是李先生的名字,所以物资公司当然向李先生追款。李先生赶紧给广州的朋友打电话,可朋友的电话已成为空号。李先生说,“虽然我当时在合同上签字,但借款单位是服装厂啊,我只是一个经办人,为什么叫我还钱?”物资公司表示,如果李先生不还钱,将到法院起诉他。

  律师点评

  应慎重处理个人与职务行为

  对此,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指出,李先生的问题属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混淆的问题。虽然李先生是代服装厂购买布料,但是合同上写的是他的名字,且没有服装厂盖章,所以李先生要么就拿出服装厂委托自己购买布料的委托书,要么就找到服装厂对自己的受委托行为进行追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合同规定偿还欠款。李君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处理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慎重办理。个人如是履行职务行为,买卖合同中不仅要有公司的名称,还需加盖公司印章,并要求公司为自己出具委托书或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证明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以避免日后合同发生纠纷时,自己承担不良后果。

  案例二

  住宾馆摩托被盗嫌赔钱少

  竟聚众砸坏宾馆监控设备

  律师:砸坏宾馆设备情节严重可追究刑责

  记者 王忠新

  本报讯文昌籍男子郑奕军(化名)入住海口和平南路和×宾馆。9月28日下午,他发现停在宾馆门口的摩托车丢失了。因为在赔偿问题上和宾馆没有达成一致,虽然宾馆同意赔偿1000元,郑奕军仍然在9月30日凌晨带着10多人来到宾馆,砸烂了宾馆前台的一些重要设备。

  郑奕军和朋友入住和×宾馆,9月28日下午,郑奕军手里抓着摩托车钥匙,找到所住宾馆的前台接待员,质问接待员他停在门口的摩托车去哪里了?接待员回答说不知道。据了解,这家宾馆没有停车场,一般都是在门口的人行道上停车,有时客人将电动车和摩托车推进宾馆的大厅停放。客人称摩托车丢失了,宾馆立即报警。刚开始,宾馆称没有收停车费和保管费,不应对摩托车的丢失承担责任。9月29日,双方在派出所进行协商,初步达成了协议。宾馆称,在被盗事件中摩托车主人也有责任,摩托车价值超过3000元,由宾馆方面赔偿1000元钱给郑奕军。郑奕军收到1000元赔偿金后,开具了收条。

  30日凌晨2时许,郑奕军带着10多名男青年来到宾馆,以宾馆赔偿1000元钱少为由,拿东西砸宾馆前台的监控设备,宾馆一台电脑主机被砸坏,损失超过1万元。

  郑奕军随后离去,宾馆再次报警。此事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点评

  砸坏宾馆设施须承担相应责任

  冯桦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保管合同方面的规定,没有收取保管费用的保管行为一般视为无偿保管合同,该合同的无偿性决定了保管人仅能承担因重大过失而造成的保管物损失。根据本案,宾馆对摩托车的丢失是没有重大过失的,所以宾馆不对摩托车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郑奕军砸坏宾馆设备的行为,应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如果其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给宾馆造大的损失,则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

  为20元车费 一拾荒男锤杀三轮车司机

  逃亡9年终落网,海南省第一中院今年7月一审公开审理该案

 

  本报讯河南籍的拾荒男子梁×峰,在海口搭乘一辆三轮摩托车时,因琐事和司机发生争执,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梁×峰持铁锤击打司机,导致对方死亡。今年7月,梁×峰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海南省第一中院一审公开审理,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破烂王”锤杀司机抛尸水井

  梁×峰多年前来海南拾荒,是名副其实的“破烂王”。梁×峰和妻子在海口租房住。他要养活四个孩子,天天踩三轮车走街串巷捡破烂、收废品,有时也去其它市县做废品生意。

  1999年7月8日19时左右,梁×峰骑人力三轮车到澄迈县瑞溪镇一带捡废品,不巧三轮车坏在路上。眼看天色已晚,乡镇班线车没法坐了,梁×峰在路上拦了辆三轮摩托车回瑞溪镇。三轮摩托车开到瑞溪镇瑞溪村附近路段时,司机陈某觉得太晚了,便停下车不愿再走。梁×峰不同意司机把他放在那里,拒绝下车,也不愿支付20元车费。司机和梁×峰吵了起来,梁×峰动手打了司机一巴掌,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梁×峰从摩托车工具箱里摸起一把铁锤,猛敲司机头部,致其跌倒在地,并随后死亡。

  梁×峰慌忙将司机的尸体抛进一口抗旱水井。经法医鉴定,司机系被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骨骨折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梁×峰准备立即逃走,可眼前陈某的三轮摩托车不能这样扔在现场,他想弄走摩托车,可骑惯了人力三轮的他哪会开三轮摩托车?刚刚杀过人的梁×峰弄得摩托车车灯闪烁,引起路过的村民警惕。村民将梁×峰扭送到了派出所。

  梁×峰对民警谎称自己是“摩的司机”,不明真相的民警随后将梁×峰放走。胆战心惊的梁×峰根本不敢回海口的住处,直接买了张长途车票,潜逃回河南。

  潜逃9年后在杭州被擒获

  三轮摩托车司机的家属发现其失踪后报案,家属碰巧在派出所看到他所开的三轮摩托车。不久,陈某的尸体被警方在水井中找到,澄迈警方立刻派员奔赴河南调查梁×峰,但涉嫌杀人的梁×峰已外逃。2002年,梁×峰到杭州打工,觉得“风声已过”,手头拮据的他还常盗窃财物,并曾于2005年因盗窃入狱。此后,梁×峰买辆摩托车,干起了拉客生意。2008年12月的一天凌晨,梁×峰像往常一样早起拉客,突然被杭州石桥派出所的民警带回调查。梁×峰被确认为网上追逃的嫌疑人,随后被澄迈警方押解回海南。

  在法庭庭审中,梁×峰的辩护律师辩称:首先,被害司机用手抱住了梁×峰的脖子令他动不了,梁×峰才持锤子打被害人;其次,梁×峰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无赔偿能力;梁×峰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故请求法院对梁×峰从轻判决。

  律师点评

  嫌犯有无杀人故意成本案关键

  冯桦律师指出,案件的具体定性由法院最终确定,但本案中有一个关键事实是极为重要的,即被告人梁×峰到底有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认定方面的规定,犯罪行为的构成是主客观相结合的结果,如果梁×峰主观上存在杀害被害人的故意,那梁×峰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梁×峰主观上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已经造成死亡的结果,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答疑

  借款人欠债不还

  担保人怎么办?

  130989×××36问:我和一位亲属担保一笔8万元的个人借款,如今开公司的借款人称没有能力偿还借款,人就此起诉到法院,作为借款担保人我们该如何是好?

  答:你和那位亲属为那个开公司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应依法承担担保义务,待你们履行担保义务后,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冯桦律师)

  非工作时间摔伤

  工地是否应担责?

  海口赵先生问:我叔叔在海口秀英区一个建筑工地打工,非工作时间从在建的楼房三楼竹架上坠落摔伤,造成胫骨骨折,花去1万多元医疗费。叔叔摔伤时还没有到开工的时间,工地负责人说他没责任。请问我叔叔可要求什么人承担责任?

  答:根据你叔叔这种情况,他不在工作时间,很难构成工伤。但是,你叔叔可以在采集证据后要求工地的负责人给予伤害赔偿。假如对方拒绝赔偿,你叔叔可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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