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债权债务 > 债权债务清偿 >
债权债务清偿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23 14:50

  

  、的管理是公司资产管理和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公司资金风险仍在高位运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实现资金风险软着陆,强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入账 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三、奖励政策

  (一)债权清理奖励政策

  1、风险类债权,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清回资金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增量部分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0万元以上物资,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2.呆死类债权,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按15%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 增量部分按2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下物资,按清回物资评估价的10%提取费用;清理回收10万元以上物资, 按增量部分评估价的15%提取费用,上述提取的费用用于债权清理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

  (二)债务清理奖励政策

  对已确认的债务,按债务核减额10%的提取费用,用于债务核减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及奖励突出贡献人员费用。

  债权、债务清理工作中所需经费及奖励费用,从债权回收资金和清回物资变现收入中列支。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