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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为公垫付欠款 起诉追偿法院判准
www.110.com 2010-07-23 14:53

  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私借公用引发的追偿案,判决被告公长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时胜垫付款1万元。

  1997年3月,被告公长村委会因需要购买水泵等用途,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由时任该村主任的时胜出面从李红处借到现金4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5%,时胜将借来的现金交给了其村支部书记,购买了水泵等物,该村也及时进行了入账。后时胜不再担任该村主任,李红多次向时胜索要借款本息,时胜每次也都带其到公长村催要,但未有给付。2004年12月20日,李红将时胜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时胜给付李红借款本息1万元。由于借款实为村委会所用,于是时胜便多次向公长村委会索要,但遭到了新领导的拒付。今年4月4日,时胜将公长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给付垫付款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及时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拒不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胜的借款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公长村应向李红偿还借款本息。由于公长村未有还款,引起时胜被诉还款,现时胜已经代公长村委会履行义务,故其有权向公长村委会追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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