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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7:06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发[1998]2号

  发布日期:1998-1-2

  执行日期:1998-1-2

  失效日期:1999-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招标类型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六章 投 标

  第七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

  第八章 招标结果的效用

  第九章 招标的后期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1996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并报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材料。

  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的协调、推广和实施工作。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另行制订。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的招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内建设的所有被列入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的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人民币)以上,都要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以外,都应由我区各主管部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参与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如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以设备和技术等为入资方式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要协助商检部门进行设备的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已成立的三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采购机电设备时也应积极实行招标。

  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一家制造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区内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遵循招标的法定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设立专家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投标方是具备投标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成招标任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具有完成招标任务要求的资格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

  (二)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三)参加开标大会;

  (四)检举揭发招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投标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投标文件,并接受招标机构的质疑;

  (二)交纳投标保证金;

  (三)不干预招标、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四章 招标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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