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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7:06

  发文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1-4-26

  执行日期:2001-4-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具有招标资格的政府采购机关或经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关。

  第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编号、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投标人的资格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招标人拟定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第八条 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员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非常特殊的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并将其变更情况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包括投标联合体)。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自愿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

  招标委托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主持,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招标委托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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