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总部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购范围:
(一)设备及设备备件;
(二)设备大修及改造工程的实施;
(三)土建、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及工程监理;
(四)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软件;
(五)办公耗材;
(六)物流项目;
(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服务;
(八)各种广告、宣传、劳务、票务、旅馆、餐饮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其挂靠单位和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
第四条 公司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十堰管理部和襄樊管理部及其所属单位和委托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委托管理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本办法原则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上述单位统称项目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采购委员会,是公司采购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一)采购委员会主要组成:
主 任:公司领导兼任
成员单位:管理部、规划部、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审计部、国际贸易部(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纪委(监察室)
(二)采购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定公司总部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采购管理办法及业务流程;
2、审定公司总部采购年度计划;
3、研究总部重大采购项目,决定其采购方式;
4、决定采购招标方案和供应商选择;
5、审定重大采购项目验收方案;
6、组织协调公司大宗采购活动,实现信息共享、降低采购成本;
7、对集团公司范围内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有失公平或存在关联交易的重大采购活动,提出股东意见,由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代表股东对采购行为说服和纠正。
8、定时通报集团内部采购信息
9、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部,主要职责:
1、负责采购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采购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第六条 在公司采购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采购的各有关单位共同具有三大职能:
(一)选择供应商,建立采购供应商平台;
(二)确定采购项目的价格;
(三)开展持续采购降成本活动。
各部门主要分工如下:
(一)管理部
1、负责承担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2、负责组织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建议方案,报采购委员会审定决策;
3、负责提出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软件采购计划的审定建议,报采购委员会审定决策;
4、负责编制总部年度采购计划、台帐及基础管理。
(二)规划部
负责组织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并审定立项参与供应商技术方案评价工作。
(三)计划财务部
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处理与采购有关的财务工作。
(四)公司办公室
1、协助项目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其重大采购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支持;
2、负责采购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以及采购合同文本等涉及法律的合规性审查;
3、协助项目单位开展有关采购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4、组织开展采购管理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活动;
5、负责办理采购管理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审计部
1、负责采购合同审计管理;
2、负责重大合同的跟踪管理;
3、对重大项目招标评标过程中,规避采购招标等违规违法行为出具审计意见,按情节严重程度分送人事(干部)部、监察室。
(六)纪委(监察室)
1、对重大项目招标评标全过程实施监督;
2、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监察程序和要求进行查处,并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理意见;
3、本办法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七)各项目单位
负责采购项目相关文件的编制、申报、到货的接收保管和终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采购项目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投资类采购项目,根据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申报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报告,经批准,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非投资类采购项目按照采购标的额,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向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年度采购立项申请和采购方式报告,经采购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务等有关审核后,采购委员会审批年度采购计划。项目单位按照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非投资类按照下列单项采购项目,或在连续3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下列采购项目,必须作为一个项目单元,向公司采购委员会申报年度采购立项计划:
(一)估价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万美元(含)以上的设备及设备备件的采购项目;
(二)估价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10万美元(含)以上的设备大修及改造工程的实施;
(三)估价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的实施及工程监理;
(四)估价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软件的采购项目;
(五)估价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办公耗材的采购。
(六)估价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物流项目、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活动、各种广告、宣传、劳务、票务、旅馆、餐饮项目的采购。
第九条 采购委员会每年年初(1月底前)研究项目单位申报的投资类和非投资类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报告,年中(7月底前)可对采购计划调整和补充申报一次。凡未列入计划的采购项目,或突破单位投资计划和预算总额的项目,需经采购委员会特批后实施。年底(12月底前)各项目单位填报年度采购发生情况表(见附件1、2)。
第十条 总部各部门的采购行为按照“集中采购,归口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1、人事(干部)部负责总部各部门的办公耗材、车辆、劳务、票务、旅馆、餐饮、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聘请、物流等项目的集中采购与管理,提出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采购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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