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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说明
www.110.com 2010-07-02 15:54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

  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

  《规定》第二条明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

  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

  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即在进行私人或外资投资累计时,可作为私人成分进行累计。但不能将公众股视作投资最大占主导地位的股东。

  第二:工会持股的一般视为集体成分。但有关文件能够证明工会持股已全部细分到个人持股,则可将工会持股部分也视作私人成分。但此情形下,不能将工会持股视作投资最大占主导地位的股东。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集中交易问题

  《规定》第三条明确:“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其中列举了六大类型的招标。在此说明三点:

  (一)本条并非扩大了应招标的范围,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在规定第六条有详细表述。

  (二)六大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属于按规定应招标的,才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招标。其中包括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各级政府要求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仅指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其他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都不属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

  三、关于招标范围问题

  《规定》第六条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在此说明两点:

  (一)其中第(二)、(三)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七条规定应招标的范围。但3号令中要求“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限额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招标”,86号文件未将其列入应招标范围。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条规定“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物资;合同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合同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和绿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86号文件起草时,为与该上位法保持一致,将上述招标范围也列入第六条的招标内容。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适用本条例”。故第六条中所谓的“未达到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园林绿化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也仅限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范围。换言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采购物资或者服务不受该款规定的限制。

  四、关于市政府投资的应急和保密工程发包问题

  《规定》第九条明确:“由市政府投资的应急保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所有符合有关政策及资质条件的企业范围内抽签确定中标人”。在此说明两点:

  (一)此款仅限于市政府投资的应急保密工程,对国有、集体企业、区政府投资的工程不适用。

  (二)所谓“符合有关政策”是指原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业的扶持政策,详见《关于支持基建工程兵改建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的通知》(深建市场〔2006〕31号)。

  (三)若原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业均不具备招标工程所需资质的,招标范围应扩大到预选承包商范围;若招标工程所需资质尚未设立对应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范围应扩大到所有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关于应急工程认定问题

  《规定》第九条明确:“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区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认定”。此规定给区政府下放了部分应急工程的认定权,同时更尊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工程认定上的专业意见。

  六、关于资格后审问题

  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是本规定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从程序上预防围标串标的有效手段。说明如下:

  (一)施工招标中,除经市、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采用资格预审的,或者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其他工程一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二)所谓资格后审,是指在截标后,由资格后审委员会对照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定性审查。

  (三)在资格后审试行初期,建议资格后审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三名以上单数的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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