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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四)
www.110.com 2010-07-02 15:54

  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1 确定中标人

  14.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14.1.2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4.1.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融资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4.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2.2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同时,将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14.2.3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备案过程中已提交的资料不再提交:

  1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 相关的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 委托工程代建单位的,还应当附工程代建委托合同。

  4 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14.3.1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 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的、投诉处理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4.3.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延长投标有效期。

  14.3.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中标结果要求须报其批准的,中标结果报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公示后,再报其批准。

  1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标人(包括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 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2 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的;

  3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14.3.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14.3.6招标人按计价规则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补充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将其补充项目、中标价格及组成报定额管理部门备案。

  14.4 合同的签订

  14.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4.4.2书面合同订立后7日内,应当将书面合同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4.4.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1 一般规定

  15.1.1 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和土建专业工程施工招标。

  15.1.2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15.1.3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必须按我市建设工程计价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15.1.4 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15.1.5 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或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必须由取得注册资格的造价工程师审核;必须由编制人、审核人签字或加盖执业资格专用印章;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5.1.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需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5.2 工程标底

  15.2.1 工程标底编制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 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和定额、技术要求、施工规范。

  2 工程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

  3 工程标底中应充分考虑各种措施费用,工程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 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只能编制一个工程标底。

  5 招标人不得因投资原因故意压低工程标底。

  15.2.2 工程标底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交底答疑等补充资料。

  2 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建设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性调价文件的规定。

  3 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勘探资料及现场环境等情况的有关资料。

  4 采用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 标底编制时采用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价格。

  6 其他有关资料。

  15.2.3 工程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

  1 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工程标底的,工程标底文件包括:

  1)工程标底编制说明;

  2)工程标底价格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价格表;

  4)材料、设备清单单价表;

  5)措施项目价格表;

  6)其他项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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