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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制度
www.110.com 2010-07-02 17:25

  开标就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开启的行为。良好的开标制度与规则是招标采购活动成功的重要保证。我国招标投标法汲取了世界上主要采购法律规范的良好做法,确立了即时开标制度和公开开标制度。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取得的一个比较突出的成就。

  一、即时开标制度

  即时开标制度,即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在招标投标法生效之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招标投标规范所确立的开标制度,都允许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若干日开标。这一做法的便利之处在于,招标人能够比较从容地准备开标活动。但它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它为暗箱操作和舞弊行为留下了较大空间。一些作弊者利用这一机会暗中开启投标,然后对某些投标书进行违法修改。因此,在招标投标法立法过程中,要求完善我国招标开标制度就成为了一项共识。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这意味着,我国招标投标法摒弃了以往招标投标规则所确立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分立的做法,要求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立即开标。这一要求无疑是符合世界主要采购法律规范的规定的。例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开标时间应该和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相一致或随后马上宣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作为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或在任何截止日期延长通知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按该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认为,这一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在招标过程中,利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与开标之前的时间间隔,泄露投标书内容等舞弊行为。

  二、公开开标制度

  开标应该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这就是政府公开开标制度。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国际采购规则的规定,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开标应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这主要指开标应该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仪式。允许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仪式是一项国际采购法惯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3条规定,采购实体应允许所有已提交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其代表出席开标。我国招标投标法也规定了这项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34条要求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对开标仪式做出具体规定。首先,招标人应该邀请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仪式,以监督开标仪式是否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另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开和公正性,招标人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参与开标仪式,如监察部门代表,或者新闻媒体代表等。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仪式进行公证。当然,招标人也应该注意到,法律关于参加开标仪式的规定,只是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参与开标仪式的权利。对于是否邀请招标人以外的人员参加开标仪式,法律并没有做出强行规定。在采购实务中,招标人应该考虑到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开标仪式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这一制度的另一要求是,应保证未出席开标仪式的投标人获得开标信息的权利。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又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请求,告知已提交投标书但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开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并立即按照开标记录规定记录在招标过程记录中。

  (二)开标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这意味着:首先,开标时间与地点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次,开标应该按照事先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果招标人基于合理原因需要在其后改变开标的时间与地点,那么它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文件修改的规定对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修改。

  (三)开标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

  开标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①开标应该由招标人主持(招标投标法第35条)。当然,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主持招标仪式。②招标主持人需要安排检查投标书的密封状况。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予以公证;③招标文件必须当众开封。在对投标书进 行检查并确认无误后,招标人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④招标人需要高声唱标。招标人需要宣读所有被开启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价格。

  (四)所有投标书都应被开启

  根据公开开标制度,招标人承担了所有有效投标都被开启和宣读的义务。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 法》规定,其投标书已被开启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名称、地址和投标价格应在开标时向出席开标者宣布。我国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予开封并予以退回。招标人这一义务的法律意义是,没有开封或开标时没有宣读的投标均不应在之后的评标阶段予以考虑。

  (五)开标记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如果投标人没有出席开标仪式,它是否有权获得有关开标仪式的记录。招标投标法对此未予规定,但根据国际采购规则惯例,招标人应请求可以提供开标记录。例如《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要求将该记录呈报世界银行,并应请求告知提交投标书但未出席或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政府采购协议》第13条还进一步规定,采购机构应保存开标资料并报政府当局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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