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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读
www.110.com 2010-07-02 16:21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针对目前国内工程设计市场存在的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忽视知识产权恶意侵占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片面追求形式等问题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问: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什么还要针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出台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答: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准入秩序、提高市场的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各地在开展设计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设计招标简单地以价格定标;业主恶意侵占设计方案,损害知识产权;设计单位相互围标、串标;业主搞虚假招标,内定设计单位;国内外企业的收费标准不统一,一些地方盲目追求境外设计,忽视地方风貌;设计收费不执行国家标准,国内外设计单位差距过大;招投标过程暗箱操作、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意见不透明等。这些问题不仅干扰了设计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投资效益、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因此,根据当前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的实际需要,我们编制了符合设计特点、统一规范,又具操作性的建筑设计方案招投标管理办法。

  问: 《办法》有哪些特点?

  答:《办法》是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体系下制定的。主要特点:一是结合设计特点,明确了设计招标类型。将方案设计招标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用何种招标类型。二是完善了设计评标标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技术标的审查。在评标标准中突出节能、节材、节地、环保等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建筑方案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评标标准加大技术标的权重,重点审查技术标;设计报价不允许违反国家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低价竞争,凡不符合国家收费标准的项目均按合同管理与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三是增强了设计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办法》专门编制了11个附件,以指导设计招标、投标、评标、公示、定标等环节的具体工作。

  问:建设部等五部委于去年年初发布的《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规范建筑设计方案评选,增强评审与决策透明度,是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管理的关键环节。《办法》在这方面有哪些进一步的要求?

  问答:国务院领导十分关注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工作,建设部领导对于事关建筑方针与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高度重视。《办法》的出台是适应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监管的需要,《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特别要求:首先,招标公告应在全国性媒体发布;其次,招标文件内容除满足一般工程应包括的内容以外,还应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第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除必须满足一定专业和数量外,其人员组成还可以从国内外资深专家中直接确定;第四,必要时要对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第五,在评标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列席,接受社会监督等。

  问:一些业主搞虚假招标,采取资格预审等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这样的问题,《办法》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答:虚假招标行为严重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对招投标活动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资格预审条件,防止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规定: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同时对于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未在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上述规定意味着招标人不得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必须要保证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 《办法》如何维护设计企业的利益?比如,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对未中标人如何进行补偿?

  答:一些业主通过设计方案招标进行方案“优化组合”,骗取设计方案,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此外,由于工程设计属于咨询服务业,企业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交的技术文件中已经付出了很多智力劳动,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已是重要的设计成果。如何对他们给予补偿,尤其对未中标人给予适当补偿也是目前设计招标投标市场重点研究的课题。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设计投标方案的产权归属。同时还针对设计投标的实际特点,明确投标补偿标准,保障了投标人的利益。另外,《办法》还规定: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

  问:境外设计企业在一些项目的设计招投标中往往享受“超国民待遇”,《办法》将怎样刹住这股风气?

  答:国内一些地方确实存在盲目追求境外设计的现象,片面追求形式,忽视地方风貌。此外,国内外企业收费标准不统一差距过大,对国内设计单位不公正,对境外企业“超国民待遇”。更有甚者,一些境外企业不顾中国国情,设计方案功能不合理、造价超预算,与周边景观极不协调的建筑屡有出现。为规范和加强境外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管理,《办法》强调,境内外投标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防止给境外企业“超国民待遇”。《办法》明确规定,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同时,境内外企业在我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行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我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问: 《办法》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方面有什么新的突破?

  答:当前,一些项目在设计评标过程中确实存在暗箱操作现象,一些评委专家水平能力和素质不高、评审意见不透明,甚至还存在腐败徇私行为。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评标过程的公正、透明是保证评标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办法》加强了评标过程的监督,确保了评标的公正和透明。首先,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在专家从事专业的选择、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规定,从人员配置上保证了评标委员会的能力与水平;其次,《办法》规定在评标结束后应将所有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这项规定是对以往管理规定的一次突破,它将对保证评标质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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