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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程序
www.110.com 2010-07-02 16:24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依据的法规如下(以时间顺序):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3号令,2000年5月1日施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4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5号令,2000年7月1日施行)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82号令,2000年10月18日施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第21号2002年3月13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

  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89号,2002年1月1日施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2年11月1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2003年6月1日施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市规发[2003]第219号, 2002年7月28日施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市规发[2003]1236号,2003年9月15日施行)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规发[2003]1414号,2003年11月1日施行)

  二、招标范围: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主要范围如下: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规模标准如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8部委2号令第九条、政府122号令第五条)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获得批准;

  (招标人应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其中包括对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获核准;

  4、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拟进行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称招标人)

  招标登记

  1、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其中包括对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5个工作日之前,到市规划委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受理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招标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政府12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关于招标范围见(国家计委3号令、北京市政府89号令)

  组织与建设规模相

  适应的工作班子或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根据国家计委5号令的要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6)符合自行招标有关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国家计委5号令)

  3、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政府122号令第七条)。同时应提交办理此项目设计招标相关事宜的法人代表委托书。

  (3)委托招标的需提供招标方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并提供委托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

  2、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写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此信息将同时在国家批准的招标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与“中国建设报电子版”显示。(国家计委4号令)国际招标应由《中国日报》登载。(京计政[2002]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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