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勘察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除浦东新区或设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的区域内项目除外, 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范围,对勘察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基础资料;
6、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办理时限:
备案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 四 )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办理时限:
备案期限为 2 个工作日内。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 五 )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理程序:
1、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5日后,支付交易服务费,在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上加打条形码。
办理时限:备案期限为 5日内
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 (2004)065 号)的标准收费。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 设计——招标手续办理设计 勘察 监理 施工
( 一 )设计招标受理 ( 招标登记 )
携带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单位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及负责该项目招标的招标工程师名单(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无需该材料)。
办理部门:
除浦东新区或设市政府或市建委派出机构的区域内项目除外, 在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00停止领号),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 二 )招标信息的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时,无此项内容)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 三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设计范围,对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设计基础资料;
6、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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