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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5: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测绘局(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款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包括各类电子地图、网络地图、三维景观地图等)编制制作、海洋测绘、城市地下管线测绘等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测绘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测绘项目采用的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三)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测绘项目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 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包括含测绘项目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

  (二)测绘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测绘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基础测绘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负责招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招标测绘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测绘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在7日内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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