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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资社会事业项目招标程序
www.110.com 2010-07-02 15:16

  一、项目审批

  政府出资社会事业项目必须经市计委批准立项。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出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立项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市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审核招标条件和招标方案

  (一)、审核招标条件

  项目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市计委对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

  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除项目已经被批准立项或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

  项目所需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证明。

  (二)审核招标方案

  按照国家计委第9号令和市计委济计投资[2002]286号文件的规定,项目单位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按规定格式编制招标方案(详见附后),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同上报市计委,由市计委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招标理由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进行审核。招标方案核准后,报市建管局招标办备案。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准后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招标,如招标方案有变动,必须报市计委核准,不得私自更改招标方案实施招标。

  三、招标人组建招标领导小组

  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项目主管部门及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

  四、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人须按照《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备案。

  建设施工项目招标,需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建设工程标准、技术经济标准定额以及批准的概算等,并参照市场价格编制。

  每个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招标书

  按照国家计委第4号令和省计委鲁计重点[2001]782号文的相关规定,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附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报市计委备案后,方可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指定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建设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大众日报》、《山东商报》、《山东经济信息网》(//www.sd.cei.gov.cn)、《济南信息市场》网站(//www.infomkt.net.cn)及济南建设工程信息网(//www.jnjsw.com.cn))。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资格预审文件须分别报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备案。

  七、发售招标文件

  项目单位在将招标文件报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售。

  八、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有关情况,并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九、制定评标办法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工程要求等具体情况制定评标办法,并报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审核备案。

  按照国家计委第12号令的规定,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

  根据国家计委12号令和《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在市计委、市建管局招标办在场监督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市计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各投标单位参加开标

  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作为监督人将对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和比较,向评标领导小组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十三、确定中标人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按照国家计委12号令的规定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如因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监督人应向市计委写出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

  十四、签定中标合同

  招标人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在将中标通知书报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审核确认,加盖监督部门公章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天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签定后,招标人须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和合同副本报市计委和市建管局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及确定第二或者第三中标候选人的书面解释送市计委备案。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同时将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送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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