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就沈阳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需实验室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制造商或持有制造商授权文件的代理经销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评标方法等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采购内容
品目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交货时间
01 氨基酸分析仪 1台(套) 合同签订后30日内
2.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05年9月2日起,投标人可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站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3.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5年9月22日下午13∶30时整,其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4.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5年9月22日下午13∶30时整
5.投标及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评标室)
6.招标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 110014
联系电话: 024-22874697 22863719
传 真: 024-22876231
联 系 人: 尹先生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招标编号:CG(Z)2005-0105 项目名称:实验室设备政府采购 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
2 招标人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 110014 联系电话: 024-22874697 22863719 传 真: 024-22876231 联 系 人: 尹先生
3 13 投标总价包括产品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的费用
4 14 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无
5 15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
6 16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
7 17 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地点递交至:招标人 招标项目名称:实验室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CG(Z)2005-0105
8 18 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2005年9月22日13∶30时 公开开标大会时间:北京时间2005年9月22日13∶30时 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评标室)
9 31 合同签订地点:见中标通知书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
1. 资金来源
1.1 招标人将通过政府预算资金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项目在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1.2 招标人为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
2.1 投标人不应与招标人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2 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产品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境内授权的代理经销商。
2.3 "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
2.4 "产品"系指"产品需求"中所列的设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产品供应附带的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6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7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2.8 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招标人根据第34条宣布不合格。
2.9 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所需相应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 投标委托
3.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4.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被授权人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劳务合同等。
4. 问题提出的形式
4.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4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
5. 投标费用
5.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函
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 2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章 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
第 4 章 投标文件格式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人,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4天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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