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电 从11月1日起,广西开始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将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并在网上公布。
根据《规定》,招标人有以下九种行为的,将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的;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的;违反规定擅自废标的;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的;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的;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虚假骗标将被取消投标资格。《规定》指出,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的;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的;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的;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的;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施工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而拖延工期的;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的;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招标代理机构透露招标文件将被取消代理资格。《规定》指出,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投标的;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有失公平将被取消评标资格。《规定》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的;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中途退出评标的;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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