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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7-01 17:54

  发文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嘉兴市政府令第31号

  发布日期:2005-4-22

  执行日期:2005-5-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签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五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市场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地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在市本级(含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嘉兴港区内,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嘉兴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的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的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八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招标投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

  市本级国家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相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财政部门在招标工作中进行财政监督。

  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市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请公证机构参加,为招标投标人提供公证服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市、县政府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发包交易活动。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可委托当地政府招标投标中心办理招标投标事宜。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要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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