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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施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发文单位:黄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黄政[2005]31号

  发布日期:2005-7-25

  执行日期:2005-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黄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黄山区、徽州区、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黄山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 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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