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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9-3-16

  执行日期:1999-3-16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关于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基建材料实行集中采购的通知》界定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其相关基建材料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标竞标采购。

  第三条 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投标中心)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

  第四条 基建材料由项目法人采购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招标工作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经审查,符合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投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

  (二)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三)发布招标通告;

  (四)投标资格审查;

  (五)召开招标会;

  (六)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

  (七)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

  (八)确定标底价格(材料市场基准价格);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定标;

  (十二)合同签订与报备。

  招标申请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

  (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

  (三)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落实;

  (五)招标单位已确定并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六)满足招标需要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申请,市招投标中心在收到招标申请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由施工单位组织招标采购的,施工单位均具备其中标项目材料招标资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招标采购的,其招标资格应按中建委有关规定报批。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与送审

  第九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招标(代理)单位可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招标文件是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的依据,编制应做到认真细致,内容准确,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法,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材料范围、投标条件要求、投标费用、招标文件组成、解释、修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合同签订要求等方面内容;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合同格式;

  (三)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

  (四)投标文件(书)格式;

  (五)图纸或其它技术资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后须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出,发出后,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可由市招投标中心统一制定范本推行使用。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招标(代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须知:包括招标概况、参加报名预审条件、应提交的资料、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等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发布招标通告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经审查同意后,由招标(代理)单位填写基建材料招标(资格预审)通告,招标(资格预审)通告经核准后,在市招投标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开发布,也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公布报名办法,明确报名地点,起止时间和其它要求等内容,招标通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日。

  投标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招标采用投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单位其投标资格必须具备市建委厦建材字(1998)041号文等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通告发布后,投标报名单位凭企业介绍信和信息员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公开报名,向招标(代理)单位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单位对报名的单位应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市招投标中心应派人参与监督,报名结束后,招标(代理)单位应将投标报名单位报名表复印一份交市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报名单位应在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报送资格预审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对报名单位报送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比和分析,写出资格预审报告,列出拟定的投标候选单位名单,并注明投标报名单位预审未通过的原因,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核准,经核准的报名单位即为本次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召开招标会(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

  召开招标会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代理)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召开招标会,招标会由招标(代理)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市招投标中心等部门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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