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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宣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宣政 [1999]72 号

  宣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曲驻宣单位:

  现将《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宣威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控股,城区 50 万元、乡镇 3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经宣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实行招标后发包。

  第二条 宣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

  第三条 市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草拟或制定本市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组织审定标底;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定和履行;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市场、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具体业务工作。

  1 、审查招标工程条件及审批招标申请书(包括批准招标方式);

  2 、核准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书;

  3 、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4 、组织编制、审核标底文件和开标译标工作;

  5 、报审招标书和标底;

  6 、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7 、会同纪监等部门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8 、发布招标投标信息和资料,统计上报招标投标报表。

  第二章 招标条件和招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并持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不具有相应管理资质的,一律委托宣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或拆迁;

  (四)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七条 招标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确定招标工作机构;

  (二)向市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三)编制招标书,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四)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条件;

  (五)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录取投标单位;

  (六)向投标单位发布或出售招标书;

  (七)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八)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检查验收签字后妥善保管;

  (九)组织编制招标标底,并报市招标办审查;

  (十)组织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主要技术指标、报价和标底;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办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交纳招标手续费。

  第八条 招标过程各阶段工作时限:

  (一)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发出招标文件之日止,一般为三至五天;

  (二)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招标答疑会止,一般为五至七天;

  (三)自发出招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召开开标会议止,一般工程为十五至二十天,大中型或技术复杂工程一般为三十至六十天;

  (四)自开标之日起至定标之日止,一般工程一天,大中型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一般为五天,最多不超过十天;

  (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签定之日止,不超过十五天。

  第三章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质和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文件须经交易中心审核并报市招标办核准后方能生效,否则不得发送投标企业。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1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性质、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名称;法人姓名、资金来源及列项报建批准文号、开户银行、帐号等;

  2 、施工场地所处地理位置、环境、交通条件、拆迁及“四通一平”情况,施工用地范围、面积,可提供的临时用地情况;

  3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面积、结构、层数、层高、总高;设计要求、工程地质情况说明;

  4 、招标类别(设计、施工、监理、设备)

  5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二)投标须知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发包方式与发包范围;

  2 、工期和质量要求;

  3 、招标方式和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

  4 、投标纪律;

  5 、投标书的编制;

  6 、投标书的递交;

  7 、开标、评标、定标;

  8 、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三)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

  (四)设计文件、资料。

  (五)需要特别注明的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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