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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www.110.com 2010-07-01 18:08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招标投标中,必须坚持投标平等性、评标公正性、定标合理性的原则。

  第三条 招标范围及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掌握工程动态,检查、监督并协调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

  二、凡建设地点在本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三、市属以上项目、市辖区超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区属项目,由市建委管理。区属项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内的土建工程,由区建委管理,定标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建工程由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单项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标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县属项目均由各县建委管理审批。

  第四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呈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申请表和招标书。

  二、成立工程项目审标小组。

  三、公开招标,审定投票单位。

  四、召开招标会议。

  五、投标。

  六、审定标底。

  七、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招标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列入市(县)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3.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4.已在城市规划部门办完报建手续。

  5.建设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6.招标申请表及招标书已报建委审查批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书。

  2.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其他招标条款。

  四、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项(幢)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五、招标或投标单位要求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六、各申请投标企业由审标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从中选择三至五个报建委审查批准参加投标。

  七、通知经审查批准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

  八、召开招标会议,由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解答疑点,以《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宣布决标的办法。

  九、按招标会议规定时间,接受投标企业报送标函,检验密封,发给收条,总封后,加盖招标单位、招标办公室的印鉴,由招标单位当为保管,收回施工图纸,退还押金。

  十、审标小组审定工程标底。审查标底期限: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七天;五十至一百万元以下为十天;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以下为十二天;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下为十五天;三百万元以上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并按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审标小组成员及各投标企业代表必须出席。

  十一、审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评定中标单位,由建委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标中提取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经费(但应控制最低不少于一千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费用的主要内容:

  1.招标费:作为开展招标活动等业务费用,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少于三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2.补偿费:用于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应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范围内,对确定为无效标函者,不予补偿。

  第六条 投标工程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参加招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持有省级建委审查核发的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市(县)建委统一注册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二、经批准的投标企业按规定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押金(每单项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要求,研究招标文件。

  四、参加招标会议,提出并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

  五、按招标要求,制订和填好标函,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改动)。

  六、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七、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标书未加密封。

  2.承包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3.招标意见表未经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名。

  4.投标意见表未加盖印鉴或印鉴不符合规定。

  5.由分包(挂包)单位代行投标。

  6.逾期交标。

  第七条 审标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招标工程的审标小组,由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至二人组成。

  二、小组成员必须了解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审标小组会议。

  三、招标单位提交施工预算后,应按第五条(十)规定期限,召开会议,审查施工预算,确定标底和开标日期。小组成员若有缺席者,按自动弃权论。

  四、当标价、标底审查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建委裁定。

  五、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施工预算的编制和标底的确定。

  一、中招标工程施工预算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预算的费用,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取费,若委托咨询公司则按千分之一点五取费。

  二、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和招标内容。

  2.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规定。

  3.现场施工条件,工期要求,施工方案。

  4.材料供应办法、责任。

  5.除施工图变更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包干费(视工程情况,一般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计)。

  三、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其它单位编制施工预算的人员应持有省颁发的预算人员资格证,编制的施工预算要签署盖章,并提供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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