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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04-10-29

  执行日期:2004-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则

  经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必要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采购设备的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要求;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有效期,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二)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供货范围、价格与支付,交货期,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质量与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包括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详细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的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重要的技术条款和主要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估价的计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包括投标人及主要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文件。

  (六)附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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