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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扩建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系统集成、网络通讯工程、安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环境整治工程、挡土墙、围墙工程、农田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房屋、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药品、办公用品、体育器材、交通工具、软件的购买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租赁、劳务、信息软件开发设计等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工作,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

  第七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国家有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八条 学校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设备资产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校医院、后勤服务集团等单位是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职责。

  招标投标工作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管理设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机构: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业务部门应成立由本部门相对固定的有关人员及有使用单位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如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业务部门可经主管校长批准成立由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专项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业务部门应在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发布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公告或邀请函,编制和发售招标投标文件,按规定组织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监督部门处理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与质疑。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招标文件应经审计部门审核后才能对外发布。

  第十条 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暂行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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