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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www.110.com 2010-07-05 1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投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教学科研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采购、房屋招租等关系到学校和师生员工利益的项目,应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投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修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教学科研设备及大宗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图书文献、教材和药品,每年1—2次集中采购;

  (七)资产处理以评估价为起点起拍的;

  (八)单项合同估算价高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进入省、市市场公开招标。

  (九)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本条各款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学校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进入市场招标的招标人为中国矿业大学,校内招标且符合上述第三条标准的招标人为中国矿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以上两种方式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经请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其中: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情况下、或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或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均应向学校监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通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招投标管理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时间的,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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