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招投标前準備工作的審計
一、審計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招投标
一是要對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标項目範圍和标準,審查應當招投标的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招标。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的内部控制制度,看其執行是否有效。建設項目應建立适合項目管理需要的内控制度,可以從合同管理、财務管理、材料核算,工程款估算、物資采購領用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明确崗位職責,爲項目實施提供制度保障。
二、審計招标的合法性
一方面建設項目可從立項審批程序是否已履行、是否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批複、建設資金是否已到位,征地拆遷工作是否已完成等幾個方面人手,檢查項目是否符合招标條件。另一方面審計招标人的招标資格。如果招标人不具有相關資格,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招标代理機構組織招标。
三、審計招标程序和方式的選擇是否适當
檢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是否存在因有意違反招投标程序的時間而導緻串标風險。采用邀請招标方式時,是否有三個以上投标人參加投标。
邀請招标與公開招标相比,限制了投标單位的範圍,不利于更多實力雄厚的施工單位參與競争,實現工程造價和質量最優化,因客觀原因必須改邀請招标時,要辦理審批手續,在得到批準後方可實施。
四、審計招标信息的發布方式是否合規
檢查是否公開發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準确。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項目的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發布,便于在更大範圍内選擇符合資質要求、實力雄厚的施工單位參與競争,實現工程造價和質量最優化。
對招投标文件及标底文件的審計
一、審計招标文件是否完備,是否存在隐患。主要包括: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
合規,是否全面、準确地表述了招标項目的實際狀況,是否表述了招标人的實質性要求。
——評标原則是否科學;不僅關系到招标的成敗,并且直接影響到招标的公平與公正。
——評标辦法和評分标準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對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對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條款。
——合同價格是否合理,合同協議條款是否齊全嚴謹,是否設置了防範措施。
——投标價格的計算依據是否科學合理。
——質量标準和獎懲約定是否合法且具備可操作性。
——招标工期以及獎勵辦法是否以有利于保證質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資水平爲标準。
——檢查投标保證金(保函)的額度和送達時間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規定o
——有關材料采購事項是否實施招投标,公開、公正選擇供應商,有無暗箱操作。
——檢查采取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招标時,其項目描述是否按《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填制。
二、審計标底文件是否合理,标底的保密措施及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一是審查标底編制是否合法。比如:編制标底的人是否具有相應資質,委托的編制機構是否專業、合法、證件是否真實有效,所編項目與本職專業是否相符,對委托項目的編制原則把握是否準确,曆次編标項目是否有失誤情形。
二是審查标底編制的準确性。比如:定額套用是否合理,取費程序是否正确,計算方法是否得當,有無漏算、重算、錯算。
三是審查标底編制的機密性。主要檢查單位領導對标底編制機密性的重視程度,保密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力。審查編制标底人員各種通信工具是否集中保管,食宿是否統一安排,監标值班人員制度是否落實,特别是各分項标價彙總以後的保密措施是否嚴密,知密範圍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對标底進行審計,要采取靈活方法,因爲從标底編制完成到開标這段時間較短,有些單位基于保密原因在開标會議的頭一天才把各分項标價彙總起來,根據這種情況,可以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與編标工作同步進行,标底編制完成,審核工作也基本完成,對開标會議時間不會産生任何影響。如果審計力量不足,可采取重點審計的方法,就是等标底編制工作完成後,利用比較短的時間,從工程綜合經濟指标和三大材、人工工日、機械台班等用量人手,分析判斷可能出現的錯誤,再進行有重點的延伸審計,這不僅能避免标底大的失誤,節省審計時間,而且也能保證開标會議如期召開。
對開标、評标、定标的過程的審計
一是對開标過程審計:檢查開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招标組織工作是否得力,有關方面代表是否齊全;檢查委托的招标機構是否合法有效,投标企業是否具備合法的資質,各種證件是否真實;投标書是否按保密要求存放;投标企業是否按規定要求唱标;标底密封是否完好,招标機構宣布的标底與所編制的标底是否一緻,有無随意擡高或降低标底的問題。
二是對評标過程審計:檢查評委的組成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各評委是否按評标辦法進行打分;招标組織人員統計工作是否正确;檢查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對低于标底的報價的合理性進行評價;檢查對于投标低于标底的标書是否進行了答辯和澄清,以及答辯和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實、合理;中标價是否異常接近标底,是否有可能發生洩露标底的情況;檢查與中标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三是對定标過程審計:檢查定标的程序和結果是否符合規定,比如:審查評标組織人員的評标報告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企業排名與評标結果是否一緻,審查建設單位領導批準的中标人是否是評标得分第一名,否則要查清第一名是否放棄中标或拒簽合同,對沒有任何理由推翻中标結果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
作者:王婷 單位:北京城建集團
來源:《北京審計》2008年第5期7頁至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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