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标投标 > 招标投标文书范本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www.110.com 2010-07-02 17: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endering&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TB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国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行业的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国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国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国家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出版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国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

  3、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或团体。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 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自愿参加协会;

  (三) 在招标投标领域内具有一定造诣或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事宜需由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