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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领征地补偿款竟须先妇检
www.110.com 2010-07-05 17:13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朱埠村杨家小组最近在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要求所有在外工作或者经商的未婚女性,都必须回村做妇科检查,如果已怀孕或生过孩子则视为已婚,一律不发补偿款。记者从鹰潭市妇联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经过当地妇联的介入,杨家小组所在的四青街道办事处已及时制止了该做法,在此次征地补偿中,凡户口在该村的女性,均可以领到补偿款。

  杨家小组起初的做法,正是当下时有发生的用村规民约侵犯“出嫁女”权益的案例之一。据记者了解,此次杨家小组给村民分配的钱,属于鹰潭市修建18号公路以及一条街道延伸的征地补偿款,今年7月由上级政府下拨到村里。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由杨家村小组干部集体决定,并经小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分配方案涉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已婚女子不能分钱”,也即本村出嫁女,包括已经办理了结婚证的女性,或虽然没有办结婚证,但是按照农村风俗成了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怀孕或生育的女性。

  该村的分配方案出台后不少村民提出异议,当地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

  朱埠村村支书杨荣贵表示,杨家村小组规定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女性都不能享受“村小组成员的利益”,“第二种情况的女性,虽然没有办结婚证,但在农村看来,属于事实婚姻,所以需要去医院做检查”。

  对于杨家小组的做法,在第一时间就有所了解的江西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桂菁认为,不能用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来剥夺“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是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不容剥夺。同时,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村小组强制要求未婚女子做妇科检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而相关律师也认为,农村妇女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不影响到其征地补偿款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只要是户口还在该村,属于该村民小组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幼、婚否,都平等的享有该权利。律师也同时认为,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村小组对怀孕和生育过的女性“视为已婚”也存在违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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