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补偿安置 > 征地补偿安置费 >
宿迁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到位可拒绝交地
www.110.com 2010-07-05 16:59

  记者昨天从市国土部门了解到,《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据介绍,《办法》规定: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