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征地补偿 > 征地补偿费 >
征地补偿费应归实际承包户
www.110.com 2010-07-06 13:24

  河南汤阴县白营乡闻石得村的闻某咋也没料到,在与本村村民尧某、王某永久互换的承包土地上耕种了14年,如今因国家修建石武客运专线土地被征收获补偿费,尧某、王某便要翻悔引起纷争。汤阴县法院一审判决:互换承包地有效,尧某、王某不得干涉对方对互换后的承包地行使经营权。

  1993年,闻石得村对本村村民承包地进行了划分,每户村民都分东地、西地、菜地各一块,相对比较零散,不利于耕作。后来部分村民为方便耕作,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调整。闻某、尧某、王某也于1994年对承包地进行了互换调整。闻某将其承包的位于村东边的3.881亩承包地与尧某位于村西边的约1.6亩,王某承包的位于村西北的2.76亩承包地进行了互换。因西地土质较差,东地土质较好,为公平起见,闻某的1亩对换尧某的1.2亩。调地成功后,他们将结果告知了原村委委员、包队干部。他们并称今后按互换后的土地耕种,谁也不翻悔,直至村委会将地收回。之后的14年各自耕种调换后的承包地。

  2008年,因修建石武客运专线需将闻某耕种的土地征用,相关部门勘测后将青苗补偿费补给闻某。后来因客运专线涉及土地征用补偿费比较高,尧某、王某欲收回土地,便采取暴力手段干涉闻某至今未将小麦播种。为维护互换地的有效行为,闻某无奈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不必征得发包方同意,未订立书面的合同及未经登记备案,均不影响互换承包地合同的成立。闻某、尧某、王某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虽无书面的互换承包地协议,但口头协议能够被证实,且互换协议已实际履行,各自耕种互换后的承包地已十年有余,故可认定他们互换承包地为永久互换,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有效。汤阴县法院做出了为实际承包土地户闻某确权的判决。

  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提醒广大农民群众,随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增多,农村土地补偿是个热点问题。只有口头协议,没进行过换证登记,也没有书面合同,就进行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土地流转的现象,在农村十分普遍。遇有这样的案件,法院一方面依法保护实际承包户的权益,同时请相关当事人一定到主管部门进行补充登记备案,以维护土地流转的有序性,避免将来因此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