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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法制,保障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www.110.com 2010-07-05 17:16

  二、大量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存在及其原因

  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引发社会矛盾,那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究竟包括那些类型,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1、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的类型

  通过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征地补偿分配环节存在的矛盾主要包括如下种类:

  (1)在补偿款从县级或更高级别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手中经过乡镇政府到村委会手中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截留、克扣情况严重。有的还存在贪污现象。在这类问题中又有以下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一种是政府将补偿款的倍数差额克扣。例如,用地补偿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倍,而政府仅下发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政府在此基础上就提取了两倍差额。第二种是在此基础上,政府再提取一部征地补偿款。政府提取的多了,农民得到的自然就少了。不少被征地农民堵工、堵路,就是因为觉得补偿太少。

  (2)村委会在提取土地补偿费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正如前面调查得到的资料表明的,一般没有固定标准,要是发到村委会里的补偿款多一些的话,就抽取现有总征地款的30%左右,要是少一些的话就在20%—30%之间。问题的原因是没有对土地的产权进行划分。这使村委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抽取过程中村委会也不太尊重村民的意见。所以经常在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引起矛盾。

  (3)村委会在确定分配对象的标准时随意限制或取消分配资格而引发矛盾。也就是以下特殊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利的问题:嫁城的姑娘;独女户招的女婿;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和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异乡或异地的农村妇女;农村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农业户口在服役的义务兵;超生的子女;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人们对这些问题经常发生矛盾。还有,有的村委会在征地前特意迁入一些新户口,以便在征地过后获得征地补偿费的问题。有的村委会以借款为名、以补偿分配为实的问题。此外,有的村委会要求将要出嫁的姑娘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签订“婚后不享有任何村民待遇的保证”,这是否为当事人自愿的问题。

  (4)在村民家庭内部因补偿款分配所出现的不公平的问题。这类问题有以下形式。第一,对嫁出去的妇女,家庭内部对其应有的权利不予以实现,将属于她们的征地补偿费全部用于重新分配。第二,对嫁出去的妇女且生活条件较差的给予一部分补偿费,其他的有用于重新分配。这些做法也引起了一些矛盾。

  2、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法制的视角

  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出现矛盾,原因往往很复杂。这里我们着重从法制的视角作些探讨。

  首先是立法不健全。第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其中表现为县或县级以上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权力太大,可以自行对征地补偿费的倍数进行自由裁量。这样便为政府克扣补偿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乡镇政府在征地补偿费下发过程中也有很大的处置权。村委会权力也很大。第二法律空白严重影响分配的合理性。例如,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在村集体与承包农民之间分配比例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这就让村集体在提取比例时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又如,在确定分配对象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这使征地补偿费在村民之间分配时容易出现很大的混乱。

  其次是执法不严格。第一,克扣和贪污征地补偿费情况非常严重。县或县以上政府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克扣,截留,乡镇政府为了充实自己的财政,往往要克扣征地补偿费。个别干部还贪污土地征用补偿。第二,村委会在制定分配决定时,有的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有的分配决定与国家的法律相悖,例如强行将妇女及子女的户口迁出本村,有的实施欺骗行为,如名为借贷、实为分配的行为。这就剥夺了部分农民的征地补偿分配权利。第三补偿费发放的形式多样。在发放过程中,有的是一次性发放,有的是多次发放;有的在一年内发放,有的在几年内发放。这影响了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性。

  再次是司法较薄弱。第一,对农民所提起的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纠纷大多不予以受理。这就使感觉到补偿分配不公正的农民没有合理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二,司法机关虽然予以受理,但在处理案件时采取拖延或不及时进行处理的态度。不少案件也就不了了之。第三,司法机关对案件予以受理,也及时地进行了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对政府有明显偏袒的态度,判决结果明显缺乏公正性。农民的合理利益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解决,就只能采取非法的手段了。

  最后是守法成问题。第一,很多农民不能摆脱传统不良观念的束缚,对享有分配权的妇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剥夺。他们认为“嫁出去的姑娘,就等于泼出去的水”,所以就不能再回家参与分配。第二,一些农民法律监督意识比较淡泊。在遇到分配对象的确定时,有的家庭为了获得较多的利益,对村委会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的村规民约,采取保持沉默或甚至支持的态度。这严重地损害了部分农民的合法权利,也助长了少数领导独断专行的作风。第三,部分农民在觉得征地补偿费较低时,以及权属纠纷或觉得征地补偿费分配后觉得较少时,喜欢采取堵路、堵工的方式表达不满,还有的进行威胁,甚至实施武斗。

  三、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法制

  为了尽可能减少征地补偿分配引发的矛盾,就必须大力完善征地补偿分配法制,分别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做出相应的努力。

  1、健全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立法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方面的立法虽然存在各种问题,但是主要的还是立法空白比较多的问题。因此,健全立法主要是要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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