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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落户村里土地补偿却没份
www.110.com 2010-07-05 17:16

  刘利华很迷茫,他不知道官司“还有没有起色”。

  妻子袁猫女落户数年,却拿不到任何土地补偿款,自己所在的吉水县文峰镇文水村第九村小组(以下简称文水九组)给出的理由是,村小组曾与村委会签过一份协议书,其中有“死亡、嫁出、娶进人员一律不享受村民待遇”的条款,这让刘利华感叹“迁入了户口,权利却被架空了”。

  为此,他先后两次把村小组告上法庭,但均以败诉告终。

  对于刘利华夫妇的遭遇,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盛礼认为,村民自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实行,这种分配实际剥夺了一些人的权利。

  

 

  袁猫女已是文水九组村民,却无法享有村民待遇

  媳妇娶进门落了户却没土地

  2006年11月17日,刘利华和袁猫女喜结良缘。

  “嫁过来了,户口自然也要过来!”不久,袁猫女就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村委会同意接收袁猫女的户口。与此同时,袁猫女作为嫁出人员,所在的黄桥镇北塘村将其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

  “户口迁过来了,村小组理所当然是要分土地给她的。”2007年1月份,刘利华到村里为妻子要土地。

  可是,事情远没有刘利华想像的那么简单,村小组领导一句“新讨(娶)进人员没有土地”的话让他吃惊了一把。

  经过打听刘利华才知道,问题出在一份“有关文水村第九、十村民小组‘农转非’后享受待遇”的协议书上,该协议书第4条明确表示:“乙方‘农转非’人员当中,死亡、嫁出及讨进人员,一概不享受甲方村民待遇。”协议中的甲方是“文水村委会”,乙方是“文水村第九、十村民小组”,签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

  据悉,当年文水村的第九、十村民小组有80人须转为非农业户口,经与村委会协商,双方约定这80人仍享受村小组村民待遇,但死亡与娶进人员一律与小组无关,而签订协议书曾经文峰镇政府批准。

  这个协议让刘利华感觉“很不合理”,不过,因为要经营其他小产业,平常很忙,“不等着地耕种养家”让他没顾得上去争地。

  “卖地在结婚前”状告村小组败诉

  转眼到了2007年5月,村里先后两次发放土地补偿款,刘利华所在的九组拿到这笔钱后,34名村民平均每人分得5万元。

  就是这次补偿款的发放,让刘利华很有意见:“家里有两个人,为何只有一份?”

  刘利华找到文峰镇政府反映。镇里表示,事情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管不了”。

  无奈之下,刘利华在2007年7月13日第一次把村小组告上法庭。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发放的每人5万元是2001年和2002年征用九组土地时的补偿费用,那时袁猫女还未嫁入文水九组,尚不是文水九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参与分配。遂判决袁猫女不能分得5万元补偿款。

  一审判决后,刘利华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把小组告上法庭。

  2007年11月16日,吉安中院维持原判。

  虽然官司输了,但对于这样的判决,刘利华觉得:“因为当时确实不是组里成员,最起码身份确定了,以后的权益还是有的。”

  “村民票决”不能获得补偿款

  然而,他的想法“还是过于乐观了”。

  2007年8月,吉水城北开发公司向文水村第九小组征地1.657亩,文水九组得款66280元,9月4日,村小组将这笔土地收益款平均分配给村民,每人共计1750元。

  但这次发补偿款,仍没有袁猫女的份。

  刘利华找到村小组,得到的理由仍然是“娶进人员不能享有土地收益”。

  “按规定,这笔钱村小组应平均分配给所有村小组成员。”感到不服的刘利华再次找到文峰镇政府,要求分到该分的钱。

  2008年4月28日,文峰镇政府给出了一份书面答复,表示袁猫女2006年因结婚落户文水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享受文水村村民同等待遇,责令文水九组就袁猫女要求土地分配的问题,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议。

  在讨论表决中,与刘利华相处了几十年的乡亲并没有给他“面子”,一致投了反对票。

  “这其实就在我的预料之内!”刘利华很气愤。

  但这并没有影响投票,小组领导随即宣布投票有效,并作出决议:袁猫女不能获得补偿款。

  再上法庭“讨权利”仍败诉

  文水九组组长李春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袁猫女不属于九组村民,因为村委会和第九村民小组并没有接收袁猫女入九组,因此,袁猫女自然不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李春生称,和刘利华一同“农转非”的还有其他人,如果袁猫女享受了村民待遇,那么对其他人就不公平,今后村委会的工作就很难开展。

  为了要到这1750元补偿款,2008年7月,刘利华再一次把文水九组告上法庭。

  刘利华说:“文水九组村民祖祖辈辈在这生活,没有谁是非法移民。”他认为,土地权益在全部“农转非”后应共同享受,而协议将剩余土地和山地收益只给部分人,显然是不公正的。

  而且他认为,在协议签订时,具体条款只有村干部知道,村民根本不了解这些情况。另外,这份协议除了几个村干部的签字,连个公章都没有。

  刘利华称,当时他们户口转成非农业户口,曾被告知其他权益不变。但怎么也没想到会对今后娶妻生子产生影响,“这实际就是落下了户口,却架空了权利”。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户籍只是一种身份证明,而不是享受待遇的依据。袁猫女虽然落户在文水九组,但并不必然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因为袁猫女上户时,并未征得村小组同意,村民并未同意接纳。

  对于九组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进行讨论,结果一致通过“死亡、嫁出、讨进人员一律不享受小组的村民待遇”的决议,吉水法院认为,这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表现,袁猫女作为娶进人员,要求享受被告村民待遇,与被告行使村民自治权相违背,所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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