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仍有着一些根本的差别。农业人口以农业为基本职业,虽然不能享受城市人口在粮食供应(这一点目前已没有多少实质意义)、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但可以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可以按家庭为单位无偿拥有宅基地、自留地(山)的使用权以及承包地(山)的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征用,使农民失去了其作为农业人口的基本利益,因此,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进行征地补偿,就应考虑农民在土地资产和人口性质方面的双重损失。具体而言,农地征用补偿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完全货币化模式,即以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农业用地)来核定的。劳动力安置就是给予被征地农民以城市人口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将其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二是进行就业安置。
二是完全货币化模式。被征用的农业用地,大多已具备用作城市建设用地的潜力,这两种用途下的土地具有差异悬殊的价值。如果按被征地潜在最高最佳用途下所具有的土地价值给农民以补偿,即已完全实现了被征地的等价交换。
相应地,国家不必再对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口进行就业安置,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仍需对被征地的农业人口进行户口转换。以上第一种模式是我国长期以来所采用的,它适应于我国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这一模式下,征地方支付相对较低的经济代价便可获得土地。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就业岗位的市场性增强,稳定性下降,"就业安置"的含金量已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与此同时,或暗或明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又给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相形之下,不完全货币化补偿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就显得非常低廉,很容易使被征地农民感到不满。从操作方面来讲,这一模式也有很大的难度。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就业岗位的配置和取得,主要由劳动力市场来调节,用地单位乃至政府都缺乏充分的支配能力,难以对被征地上的劳动力进行及时、合理的安置,即使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安置"征地工",也不能有效保证其就
业和收入的稳定性。在一些地区"征地工"就业后立即下岗的现象就是明证。所以不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容易引起纠纷。相对而言,第二种模式更能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操作上具有更大的可行性。
当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上两种模式适用程度也存在着地域差异性。我们认为,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不太高,城乡差别较大的地区,可继续采用第一种模式,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适宜采用第二种模式。当然,时间上可以有一个渐进过程。
- 上一篇:历史语境中的河南省征地补偿制度
- 下一篇:如何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相关文章
- ·新政策规定征地拆迁可选择货币补偿
- ·新政策规定征地拆迁可选择货币补偿
- ·新政策规定征地拆迁可选择货币补偿
- ·关于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的问题
- ·计划外生育人口亦当享有征地补偿款
- ·村规民约大于法征地补偿分配不公
- ·承包土地转让还能拿征地补偿费吗?
- ·浅议征地补偿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关于审理有关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的调查报告
- ·承包地互换多 ,征地补偿判归实际承包方
-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成因及审理对策——
- ·承包地征地补偿费分割的代理词
- ·农村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费分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承包土地被代耕征地补偿仍有份
- ·征地补偿费是否全部归承包土地的经营户?
- ·退还承包地后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及拆迁纠纷问题的探讨
- ·赵可欣诉村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 ·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户还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 ·不分给外来户征地补偿款村规民约被判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