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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巢引凤”之后
www.110.com 2010-07-05 17:28

  一块世代耕种的良田,一个规划中的工业区,23户农民的生存条件与政府“筑巢引凤”的激烈碰撞……

  2007年6月15日,是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接待日,5位来访者紧紧围住该院副院长徐军说:“我们是来感谢法院和您的!”他们兴奋地告诉徐军,全体村民都拿到了土地征用补偿款,如今,他们都被安排到了招商引资后所建的企业里工作。到底是什么使得5位农民从100多公里外的宝应县范水镇专程赶来致谢?说来话长,这事情还得从5年前说起。

  农民:满怀期盼让土地

  江苏省宝应县是著名的鱼米之乡。2002年4月,该县第二大镇范水镇为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当地人民群众的就业增收等问题,决定建设专门的工业园区,筑巢引凤、招商引资。于是,该镇红旗居委会丰产组172.4亩土地纳入园区建设规划。这块土地紧邻镇中心区,具有独特的优势,而且该地块一直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农田,上面没有任何建筑物,不存在拆迁等问题。当年5月,范水镇政府要求红旗居委会和下属丰产组签订用地协议,建设镇工业园区。想到肥沃的土地即将变成一排排厂房,马步青、许立久等23户农民的心里充满了期待。

  为确保协议得以顺利签订,丰产组村民组长华春挨家挨户地做工作。2002年5月5日,红旗居委会又组织部分村民参观了附近曹甸镇的工业园。眼见为实,看到曹甸镇工业园附近的农民富了起来,想到这172.4亩土地变成工业园,企业来了,进厂就业机会多了,收入也会同期增加,是个惠及子孙后代的好事,丰产组的村民最终同意让出土地。

  2002年5月9日,村民组长华春代表丰产组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约定:由镇政府征用该组所属172.4亩土地,用于镇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交地时间为2002年麦子收割结束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前述款项须存放在范水镇政府处,由镇政府每年按每亩300元的标准支付利息分红款给丰产组,年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支付问题再议。这是一个对广大村民十分不公平的协议,但考虑到征地后相关的劳务用工问题的约定,善良的村民还是认可了。当时,协议还约定:在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遇有劳务用工,除有技术要求的工作和机械作业工作外,优先安排村民,劳动报酬与用工单位的人员同工同酬。被征地范围内的生产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土地的村民,且用人单位必须和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的人员同工同酬。

  为防止村民们悔约,确保协议履行,2002年6月4日,双方在宝应县公证处对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当年7月,23户农民收割完水稻,清理好土地,停止了水稻的耕种、插秧。丰产组如约将172.4亩土地交给了镇政府。

  土地:未开发引起诉讼

  23户农民没有了土地,也就无法插秧、种稻,没有了基本的口粮。每年每亩300元的补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只祈盼早日建成工业园,引来凤凰,让自己有份生活来源。他们苦苦等待,一次次去镇政府打听招商引资情况,一次次失望而归。冬去春来,转眼间一年过去了,172.4亩土地仍被搁在那,长满了杂草,23户农民十分心痛,本可以有的1年粮食收成没有了。于是,他们集体找到居委会、镇政府,得到的回答是必须先行筑巢,何时能引来凤凰没有具体时间表。23户农民闻此讯后商议,最终决定要依法维权。

  2003年9月23日上午,23户农民中的6位代表风尘仆仆的出现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状告范水镇红旗居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侵犯他们的土地承包权,请求法院为民做主。揉皱的状纸上,摁着23个鲜红的手印。宝应法院立案庭法官们热情接待,并郑重地收下了这份诉状。

  马步青、许立久等23个村民在诉状中称:他们是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丰产组的村民,一直以种地为生。2002年5月,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将他们所承包的172.4亩基本农田出租给范水镇人民政府作为工业园,期限20年,每年按每亩300元进行补偿。他们认为范水镇红旗居委会与下属丰产组签订的协议书实为一份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此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协议书无效,给予撤销,并判令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范水镇政府归还土地172.4亩。

  9月26日,宝应法院立案受理。

  10月27日上午8时,宝应县人民法院四号法庭内早已座无虚席,他们当中除极少数范水镇政府、红旗居委会通知来旁听的相关人员外,都是远道而来的农民。23户农民推选马步青、许立久为诉讼代表人,并共同委托两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镇政府和红旗居委会则共同委托两名法律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

  庭审刚一开始,被告代理人便来了个下马威,称:经查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发现大部分原告签名是一个人所书写,不是全体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立刻休庭,核实之后再开庭。说完便向法庭提供了3位原告农民的谈话笔录和现场录音磁带作为证据。对此,原告代理人针锋相对地指出,从被告代理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3位农民对这场诉讼是知晓的;被告方没有问他们愿不愿参加诉讼,只是问有没有签字,需要特别向法庭说明的是,3位村民已在录音磁带中说明自己不会写字,况且,愿不愿诉讼以及有没有签字,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请求法庭驳回被告的要求。

  庭审中,双方尚未触及实质性问题,仅主体问题就展开了唇枪舌战,一片火药味。独任法官孙广东发现,23户农民的起诉状以及委托书和范水镇红旗居委会、镇政府提出的有关他们起诉的真实性相关证据之间有一定矛盾,为慎重起见,他宣布暂时休庭。

  一审:农民未讨回土地

  案件事关23户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且双方矛盾又是如此的对立。同年11月1日,法院决定将该案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11月6日,宝应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23户农民的代理人当庭宣读了诉状。请求确认2002年5月9日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下属丰产组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归还172.4亩土地;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对此,范水镇红旗居委会和镇政府仍坚持23户农民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并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听完双方陈述,法庭当即归纳了双方争议焦点,并依据证据规则,要求原告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两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用地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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