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市属十区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没有《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已举行听证会的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第 70 号, 1999 年 11 月 27 日 。
3 、《征用土地公 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 2001 年 10 月 22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 1 原件 区国土房管局申请 , 盖公章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 原件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盖公章
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内容有修改、补充的,需注明修改的内容和原因
3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 复印件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场照片 3 原件 ①在征地范围现场、被征地村公示栏 , 不同角度拍摄公告现场张贴情况
② 不小于 4R
5 《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 1 复印件
6 被征地村集体或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1 复印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补偿对象提出修改意见的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7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笔录》或《未举行听证会情况说明》 1 复印件 ①区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②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笔录
③未举行听证会的,说明告知听证权利和期满放弃听证情况
8 对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认意见 1 原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内容有修改的 各用地单位及修改涉及的被征地村出具并加盖公章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 、 20 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2 、不包含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上一篇:沛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下一篇:株洲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相关文章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裁决
- ·上海市东方11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 ·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南华西危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铜陵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衢州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2009年及2008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平舆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略阳县食品工业园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为什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要公告
- ·株洲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沛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06年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第11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