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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协议应当由谁来签订?
www.110.com 2010-07-05 17:27

  【案例】 甲县的乙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打算在甲县的郊区丙村建立一个大型仓库,于是与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用地协议,并支付了土地补偿费6万元。用地主要涉及5户村民,于是丙村村民委员会找到这5户村民,让他们在一个月内让出所占的耕地,由乙公司建设仓库。5户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无权与乙公司签订协议,拒绝交出耕地,并将这一情况上报给甲县土地管理部门。甲县土地管理部门经查证,认定丙村村民委员会乙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无效。

  【评析】《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这一类只需要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还有一类是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本案中,乙公司的申请用地则属于后一类,即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上述哪一类用地,乙公司都应向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是甲县人民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事,乙公司只需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即可。用地被批准后,也由甲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乙公司,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有关手续,包括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收取有关费用。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首先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由甲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丙村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与乙公司签订用地协议,其做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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