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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征用审核须知
www.110.com 2010-07-05 16:22

  基本农田征用审核须知

  (一)许可各类:审核

  (二)实施许可主体:台州市农业局

  (三)实际审查机构: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四)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申请对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一般社会主体

  (六)申请条件:

  1、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涉及占用蔬菜生产基地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征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补充划入基本农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和验收。

  (七)应提交材料:

  1、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2、用地计划指标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5、具国家规定资质单位勘测的项目征地放样图件和基本农田区位图。

  6、补充基本农田方案、区位图。

  7、经所在地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的《浙江省征用基本农田审核意见表》。

  8、征用和补充的基本农田地力评估文件。

  (八)办理程序:

  1、提交(六)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当场或五日内审核提交资料,符合后即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由实施许可单位指派二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到申请项目的区位进行现场勘查、核实。

  3、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九)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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